一.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算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偿还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中应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请期满后15天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偿还债务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1、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布后到破产程序结束前获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行使的其他产权。作为保证物保证的债务金额,部分以上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他人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应通过清算组收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宣布破产前成立的。对于破产者发生的事情,通过法律申报确认,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偿还的强制性财产清算权。主要包括:
1、宣布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保证债权和放弃优先赔偿权的有财产保证债权
2、宣布破产时未过期的债权被视为过期的债权,但必须减去到期日的利息
3、宣布破产前设立的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有权优先偿还担保物。如果该债权金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格,未偿还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破产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销售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雇佣员工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7、破产财产清算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
1、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不足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偿还同一顺序的偿还要求,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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