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讨薪民工的当事人已被撤职,农民工如何正确的讨要工资
时间:2023-03-22 17:42:45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月18日下午,中建二局新闻发言人表示,17日,发表个人不当言论的周某已经被行政撤职。目前二局已经成立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根据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以及责任性质,依规依据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此前,四川宏建劳务公司与砌筑团队负责人林因劳务费结算纠纷发生纠纷。林随后向项目组投诉四川宏建。南岗万达广场项目部得知纠纷后,于14日下午协调分包商四川宏建支付林某团队劳动工资130万元,并督促其支付剩余款项。

1月15日15时许,林致电南岗万达广场项目质量经理周。周在不完全掌握四川宏建与林结算纠纷的情况下,与林发生争执,并发表了不当言论。

1月15日,中建二局广州分公司成立专班对欠薪事件进行协调处置,当晚促成四川鸿建和林某就结算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到16日下午2点整,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一、农民工如何正确的讨要工资?

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方式有:

(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限期支付工资;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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