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生育申请所需材料
时间:2023-05-30 16:20:36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恢复生育申请条件

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残废、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恢复生育申请所需材料

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4.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恢复生育申请流程

1.申请: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2.受理:初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初审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意见。

4.决定:初审机关签署意见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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