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民恢复户口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一、恢复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4、《户口注销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或家庭住址变迁时提供)。
二、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
1、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2、《户口注销证明(家庭住址变迁时提供)。
三、军人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
1、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2、《户口注销证明(家庭住址变迁时提供)。
四、恢复户口登记(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释放通知书;
2、《户口注销证明(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时提供)。
五、恢复户口登记(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鉴于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2、《户口注销证明(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时提供)。
六、恢复户口登记(经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2、《户口注销证明(家庭住址变迁时提供)。
七、恢复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
1、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原《居民户口簿;
3、原《居民身份证;
4、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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