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材料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二)退役证明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二、温州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温州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第二款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三款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二条
被军队开除军籍、除名或退回的,应当由本人凭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在市内变迁的,可以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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