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同工不同酬现象很普遍。这起源于改革之初,我们选择了用工双轨制。这种过渡机制本该随改革的深入而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多年来,双轨制不仅没有彻底并轨,反而门道更多:同一个单位甚至同样的岗位,员工身份被分为全民工、集体工、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三六九等,薪酬待遇相去甚远。近年来,员工为讨公道,将企业告上法庭或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同工不同酬不仅影响企业发展,也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反思同工不同酬现象
思想上的认同,是同工不同酬滋生的土壤。许多人仍有着深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农民工就该比城市工拿钱少、体制内的人理应比体制外的人享受更多福利等等。甚至一些管理者对因身份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都习以为常。作为体现劳动者地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必须奉行人人平等、按劳分配的原则。人为地延续并放大同工不同酬,显然需要我们从观念上进行反思。
法律法规缺乏刚性约束,让同工不同酬藏匿、泛滥。由于《劳动法》对同工不同酬问题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近年来劳务派遣被很多企业滥用,管理部门面对钻法律空子的违法企业却束手无策。同工不同酬给单位带来直接利益,特别是令体制内有话语权的领导、员工受益,在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企业自然趋之若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其操作性,迫在眉睫。
目前,双轨制单位大多处于垄断行业,效益较好、求职者多、劳资关系失衡。谁维权谁丢饭碗;而维持低人一等、同事吃肉我喝汤的境况,仍然好于在别处就业。双轨制源于人力资源的非市场化流动,根子在企业经营的非市场化运行。只有深化改革,加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下气力消除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才有望彻底消除双轨制。
相关法律:
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没有明确说明。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八条提出: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但之后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没有了这方面的内容,只是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义务,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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