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
时间:2023-03-23 09:42:19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申请单位(人)按窗口公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的要求,向规划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造册,履行交接手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1)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并提出经办意见;(2)科长审查(2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3)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审核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

4.发件:经审查,同意许可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和盖有“广安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3份;不予许可的,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审批的理由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归档:经办人员将项目全部审批资料整理后,送科室负责人审查后将资料交档案室登记归档,并履行交接手续。

6.公布:将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密项目除外)在网站和规划窗口公布。

一、临时施工许可证是什么

临时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以株洲市为例:

根据《株洲市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及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2、“5115”工程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如有效期限届满仍不具备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但重新申请办理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将按违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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