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王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3-06-13 15:46:03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苏A-30726号东风牌自卸车在雨花台区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队土场内倒车时,将位于车后面关车门的张某撞倒,车的右后轮从张某的左腿外侧压过胯部。江苏省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张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2002年2月6日,张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邺环卫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52700元。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从而使其陷入因漫长、不完整的夫妻生活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之中,故亦作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建邺环卫所对原告张某所述的事实部分无异议,同时认为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期间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原告张某撞伤,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因被告驾驶员徐某的侵害,致王某应有的夫妻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故作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为了缓和及减轻原告王某因这种不健全的夫妻生活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应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据此,雨花台区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建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20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02年8月21日生效。

评析损害配偶一方的性器官使其不能完整地行使功能,必然也侵害配偶另一方的性权利,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在民法学理论中称之为民事责任聚合。本案即是这种聚合理论的一例证。

责任聚合是广义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分为二种形式,一是同一个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为不同的权利人享有,共同指向同一个义务人;二是因一个行为使一个权利人获得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各自可以独立行使。

1.两个民事责任的性质。本案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性质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债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加害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配偶权,加害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配偶一方性器官受损不能正常行使功能,必然侵害配偶权,因为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而同居权是配偶权中的重要内容2.性器官是人的身体的组成部分,受到损害不能行使,其健康权亦受到侵害。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排损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为对健康权的损害3.同时,性器官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既是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也是配偶权实现的基础,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两个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这两个损害的请求权由两个受害人分别行使,从而产生责任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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