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饶某颖诉赵某祥赔偿上诉案,作出维持原审驳回饶某颖的起诉的终审裁定。
2004年4月,饶某颖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她于1996年在中央电视台当保健医生时认识了赵某祥。自1997年9月,她长期遭受赵某祥的性虐待并由此引发疾病的折磨,致使其精神极为痛苦,工作丢失、生活无保障,故要求法院判令赵某祥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元。
赵某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丰台法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丰台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赵某祥不服该裁定,遂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以丰台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丰台法院重审后认为,饶某颖曾于2003年10月以同一事实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某颖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审裁定的终审裁定。饶某颖对终审裁定不服应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据此,2004年10月丰台法院裁定:驳回饶某颖的起诉。裁定后,饶某颖不服,提起上诉。赵某祥同意原审裁定。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饶某颖以人身为由对赵某祥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饶某颖的起诉,并无不当。饶某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饶某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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