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已完工程款的诉讼案中,承包人依法必须先要证明其完成工程的质量“合格”,其是证明该项基本事实的举证义务人。
发包人在主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此时对该基本事实负有证明义务的举证义务人则是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发包人应就实际支出的费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应就实际支出的费用、停工、窝工损失等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律师补充: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工程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在建筑工程缺陷索赔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筑索赔中,专家通常进行调查,对缺陷原因进行评估;推荐修补办法;确定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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