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是否由建设单位承担
时间:2023-10-17 10:47:35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程质量责任是否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如何界定

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有别于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步骤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具体如下: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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