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从多方面承担着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义务。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探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其选定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负责。/2。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负责采购和供应,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反,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程序操作,不提供标准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包人不顾客观实际成本,强行低于成本价投标,不顾施工工艺要求,任意缩短工期;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不合格单位,擅自将工程肢解、分包,或者直接委托分包商将专业工程分包,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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