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职责的顺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强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擅自缩短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对被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与被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项目的施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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