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人报
以案说法
[案例]
小魏是一家台资企业的维修工。一天,他与女朋友约好,下班后一起去看电影。可没想到临近下班时,企业的供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为了尽快抢修设备,企业决定:所有维修工人下班后一律不许走,都必须参加加班。小魏马上找到经理:“我今天下班后跟女朋友有个约会,不能加班。”“那不行,供水设备必须尽快抢修,所有维修工要一起上,谁也不能拒绝加班。”经理的口气十分坚决,“你马上跟女朋友联系一下,取消约会,然后赶快到抢修现场去!”
小魏跟女朋友通了电话,把加班的事告诉她。“电影票我已经买好了,不看就得作废。”女朋友在电话里非常生气地说,“再说,加班也得自愿呀,八小时以外是你的自由,企业凭什么强迫你加班。听我的,今天不参加加班。”小魏觉得女朋友说的有理,下班后没跟任何人打招呼,背起皮包就离开工厂。第二天,企业以小魏不服从安排的加班为由,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者,扣发当月奖金”的规定,决定扣发小魏当月的奖金。小魏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他认为,企业安排加班应首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否则,职工有权拒绝。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加班加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企业的供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为抢修设备,企业组织维修工人加班,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受第41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必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小魏应当服从企业的加班安排。但他却为了和女朋友看电影,不服从企业的加班安排,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所以,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扣发他的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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