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三种情况应被视为工伤。第一种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患病或病情恶化,在48小时内未能得到救治而去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种情况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下情形应被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患病或病情恶化,在48小时内未能得到救治而去世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 职 工 可 以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待遇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或者晕厥导致失去知觉的;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急性人身伤亡事故或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长期护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待遇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在以上情形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以上情形均属于工伤范畴,职工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同时,也要注意在48小时内得到救治,避免因未能及时救治而失去生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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