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人格的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没有有效、合法设立,公司就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同时这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公司需要有独立的财产,有公司章程、有场所有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是合法设立。
另外,公司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则其人格就不存在,不能产生人格否认。此时如果有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则需个人承担责任,若是几人同时进行活动,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
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应该有50人以下的股东;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二、损害财产的举证责任
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