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主体资格条件
时间:2023-05-03 11:03:07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当得利主体资格条件

1、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因此,不当得利的主体是不当得利占有人和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原告主体为受损方。

二、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不当得利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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