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条件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2)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二)补办材料
(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城镇人口:个人档案资料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复印件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复印件;农村人口: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补办机关
户口在本市人员需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计生部门进行补办。区划调整后,由并入地进行补办。
外地迁入人员需要补办的,在证明材料齐备(参照本市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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