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预告登记能查封吗
1、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2、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在我国主要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担保说。这一观点认为不动产预告登记还不是物权登记,而只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其不是独立的权利,仅仅是赋予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以后可能发生的物权变动第三人的一种特别手段;
2、准物权说。这一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使得纳入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因此是一种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权利,兼具债权和物权的性质,故是一种准物权;
3、债权物权化说。这一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可能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已经是一种实在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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