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税务部门推行网络发票、试点电子发票消息的传出,公众敏感的神经一再被触动,因为,这些消息总是被解读为政府收紧电商、网店税收政策的信号。就在几天前,围绕税总酝酿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的报道,有传言称,2015年底前是中小电商最后的好日子。
近日获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顶层设计目前已进入立法调研阶段,作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课题之一,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的调研重任已落在广州市人大的肩上。
电商税收征管进入立法调研阶段
据了解,自今年2月接到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委托后,广州市人大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工委)随即紧锣密鼓地展开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的调研,目前,有关调研报告的初稿已接近完成,接下来,将进入重要的征集意见阶段。按照要求,调研报告将会在今年10月份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交稿。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密集调研并专门成立课题组,研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税收征管的政策方案。同时《税收征管法》相关方面的修订也在加紧进行。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披露的立法计划,今年12月,将完成电子商务法立法各个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的有关研究报告并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将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也就是说,如果该项立法进程进展顺利的话,我国有望在2017年出台电子商务法,加上《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也将完成,届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顶层设计将尘埃落定。
课题研究透露立法框架
来自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3)》显示: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1.2%。近五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翻了两番。另外有乐观估计,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面对这样一个巨大的新兴市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仅有的法律就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其他都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较低。面对近年来在电子商务领域特别是C2C领域暴露出的交易主体真实性、税收征管漏洞、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突出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已明显力不从心。电子商务法已必须走到前台,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
那么,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未有进一步的披露,但从这次立法调研课题承担单位和城市透露的情况看,有涉及到以下内容:
如国家工商总局承担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研究、数据电文及电子合同研究、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广州市人大承担了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深圳市人大承担了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研究、在线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研究等。
据深圳市人大透露,7月份,深圳市人大已在半年时间里完成了上述三个课题调研并第一个拿出初稿。
建议税收优惠C2C中小商户
对于电商征税,社会上各种传闻和预判经常涌现,让人感觉是政府要对电商开征新的税种,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税务部门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平台上规范经营的商户均已征税,目前争议最大、税收征管难度也最大的,一是对C2C(消费者对消费者)平台上的个人商户的征税问题,二是在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中刻意隐蔽起来的商户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把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解为是对电商全面征税,或许更为妥当。对电商全面征税,无疑会对C2C平台上的中小商户带来较大冲击。对于这个难题,目前广州市人大经济工委的调研结果又是如何?
13日,广州市人大经济工委副主任沈主任表示,广州市人大调研的初稿正在形成中,之后,还会向电商、快递公司、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征集意见,最后再整理撰写成契合实际的调研报告,在10月份上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广州市人大调研过程中,也收到诸如税收对中小电商冲击的意见反馈,调研团队将在初稿中提出,可考虑给C2C中小商户减免一定年限税收的建议。
沈主任说:出台电子商务法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还是得让商家有钱可挣,这个行业才可能兴旺,所以,我们考虑提出能不能给中小电商免税或者设定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不过,沈主任也强调,这只是调研后的初步意见,最后还要征集更多意见和看全国人大的意见。
《税收征管法》修订已预留制度空间
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另一方面,我国税收征管领域中另一部大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也正在加紧进行。
据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在今年7月18日之前,把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意图已体现出来,包括明确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过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规定网络交易管理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址、机构地址等有关信息等。
不过,来自广东地税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看法认为,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收管辖难以确定、征税对象难以判断、电子发票难以推行、税款申报难以核对,是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
对此,《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似乎预留了税收管辖的制度空间,将网络交易的税收管辖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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