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技术的日益成熟和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涉税问题也日益凸现,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挑战。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我国应加强对其税收问题的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税收电子商务
【正文】
引言
21世纪被人们誉为知识经济时代,同时它也是一个信息技术时代。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日趋数字化,各类产品也往往冠以“数字高端”之类头衔以显示其进步性,而生活中最为普遍的交易也变得“数字化”——电子商务这个词语对我们而言不再是新大陆,事实上,我们现在常常通过这个方式来完成多种民事商事行为,小到在线购买一首热播的mp3格式的歌曲,大到标的额上百万的商事交易,都可以通过网络和数字平台达成,互联网使得我们相信天堑也可变通途,但是我们的公共生活同时也为电子商务这一方兴未艾的产业所困扰,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受众对于电子商务的顾虑往往集中于交易的安全性、产品的品质保障之类,但是社会却忽视了电子商务客观上对国计民生产生的潜在巨大影响,这涉及到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的关系的界定问题。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行初步的分析。
电子商务包括国内电子商务和国际电子商务(以地域划分);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s)和离线交易(off-linetransactions)(以交易方式划分)等。在本文中,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这其中也会牵涉到一些跨国电子商务问题,这是和现代商事活动的全球性相关的。不过,本文的重点还是选择国内电子商务活动的涉税问题。一方面,我国的涉外电子商务还不是很发达,在跨国电子商务中,依照目前的情况发达国家的核心地位仍不可动摇;另一方面,涉外电子商务牵涉面十分广泛,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私法及国际贸易等均有相当密切的关系,而且目前为止,国际上也未有一个通行的界说或举措,本文的篇幅和本人的能力有限,很难将这一问题抽丝剥茧地分析透彻。[1]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涉税问题
1.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变得难以界定。征税对象是税收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均被转换为“数字化资讯”在网上传送,而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实物和票据等,税务当局很难在其变换回来之前确定其内容。因此即使想征税,也难确定其是商品还是劳务和特许权等。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产品等,用户需要时,只须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这样的销售模式一方面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对其是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现行税法没有明确,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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