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政策研究
时间:2023-06-12 14:40:30 2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世界经济的各个层面,构成网络经济主要部分的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的变革。如果把人类的商务活动连续起来考察,就会发现现代商业实际上经历了3次伟大的革命:第一次是现代化大型商场的兴起,第二次是商业跨区域连锁经营体系的发展。第三次是电子商务经营方式的出现。尤其是第三次革命由于插上了高科技的翅膀,使商务活动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全世界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的交易额为120亿美元,1998年为430亿美元,1999年为1450亿美元,预计到2000年底这一数字将接近4000亿美元。可以说,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但同时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挑战。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认真分析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积极探索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

(一)“无址化”带来的税收难题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场”,即无“址”,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基地或有人员“出场”。按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对其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同样,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类似地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无法确定服务器所在地为企业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于劳务活动发生地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异国)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基地或停留许多天,也使得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和“停留时间”的规定显得有些“尴尬”,确定劳务活动发生地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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