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广州地税获悉,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下称通知),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同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指出,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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