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上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2014年11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
2016年3月10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电子商务法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8年8月27日至8月31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
一、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
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它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他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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