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时间:2023-05-03 18:41:20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林霄红(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2)[关键词]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特定性_[摘要]法的大厦是以权利义务为材料构筑起来的,教师的法定权利义务就是教育法的构筑材料.要依法治教,就必须对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教师权利义务具体的规定进行深刻的认识及透彻的理论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定的教师权利义务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有利于依法治教的深入展开.[中圈分类号]13920.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3--8574(2002)06--0048--04.\(,,650092,/):;;;:,\-..!\;(—))(()),.\.权利义务是随着人类社会而产生和存在的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广义的权利义务概念,标志着人们能够和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和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它包括法律权利义务及社会其他领域(如政治,经济,伦理,宗教等)内以法外权利义务而存在的一切权利义务现象.狭义的权利义务概念仅指法律权利义务.它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或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满足权利人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义务归根结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的,权利义务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法定的权利义务是以法权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政治,思想关系,它的实际内容仍然是经济关系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法定权利义务与法外权利义务不同之处在于法定权利义务带有鲜明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它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焦点来对这些实际社会关系进行折光,影象和反映.这表现在法定的权利义务总是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每一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通过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凡这一国的公民都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法定权利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我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首次给予规定,其后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给予了规定,自此教师的权利义务属于法?[收稿日期]2001—12—13[作者简介]林(1957--),女,河南人,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第6期林霄红: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49?定权利义务之一.它必然同其他法定权利义务一样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这是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一般性.教师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法定的权利.但是,在《教育法》,《教师法》未颁布之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后,法律赋予了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以上规定可见:在我国,第一,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这要求教师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要求或有考核合格证的公民.第二,公民在取得教师身份特征后还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这是教师的形式特征.第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由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使教师法定权利义务在具有与其它法定权利义务相同特征的同时,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特点,表现出自己鲜明的特定性.本文将对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进行分析和论述.一,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具有特定性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是由该国的宪法和法律来加以规定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取得法定权利义务条件的规定,一般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就能依法享有法定的各项权利.只有极少数法定权利的取得需要具有法定的某些条件,如选举权,缔结婚姻等.除此之外,并无更多的限制和要求.教师的权利义务则不然.它的取得和履行有着特殊的规定和要求:(一)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和履行与特定的资格和条件紧密相关.教师是一个崇高而严肃的职业,只有经过严格选择和专练的人方能担任教师工作.世界各发达国家都规定公民只有经过考核,才能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而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取得和履行与特定的资格和条件紧密相关,始于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职,终于解聘.未取得教师资格而任职的或取得教师资格而未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职的,都不具有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我国,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同样如此.(二)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只有在特定的活动过程中才能产生.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生产,劳动者,劳动的对象和产品是受教育者——活生生的人,教师必须以自己的学识,才能,思想水平,道德品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来完成自己的生产活动,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没有教育,教学括动就无法达到教师劳动生产的目的,同时也使教师的权利义务失去实际的载体.所以,教师的权利义务只能是在教育,教学这个特定过程中产生.(三)教师权利义务的取得与履行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来设定的.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设定的,由于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义务,要求国家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设定.教育和法制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教育法律规范来进行设定.我国是通过《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来设定的.(四)教师权利义务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当教师以教育者的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这就使其带有了一定的"公务"性质,表现在教师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二,教师权利义务具有内容上的特定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建立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围绕一定的权利义务目标而进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决定了法律关系主体建立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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