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基本属性之一,为人们认为提供了将船舶优先权认为是船舶物权的重要依据。许多学者以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理由主张其物权性。物权具有法定性,不言而喻。然而是否所有法定的权利都是物权呢?这一命题不具有周延性。比如人身权中的肖像权,生命健康权,以及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显然并非什么物权。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就可以断定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这一条件并不充分。
(二)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
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为主张船舶优先权具有债权性的学者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但正如上述判断不成立一样,显然仅凭依附性更无法断定其债权亦或物权性了,例如具有依附性而非债权的担保物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是将船舶物权看作债权的最重要依据。众所周知,物权的对世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显然否定了其对世性,这一点是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物权区分开来语义特征中的根本点。然而作出这一主张往往忽视了船舶优先权的实现依靠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来实现。船舶拍卖的过程需要经行公告和债权登记,而且利益相关方可以提出异议。这一实现过程实际上将船舶优先权公之于众,进而否定了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的秘密性,否定了船舶优先权的作为债权的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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