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时间:2023-05-03 18:43:00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王俊

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比较各主要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基础上,提出从受教育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义务履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该条款,会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

关键词:受教育权利;受教育义务;宪法

在142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中,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与世界多数国家成文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对于这一宪法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是我国1982年宪法新创设的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其本质属性是不可放弃的权利性规范,而不是一项义务规范。创设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表明受教育是每个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一方面是权利,受教育者可以放弃,另一方面是义务,受教育者必须履行。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可以放弃,另一方面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同时也认为,我国受教育的这种宪法规定方式,不仅产生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在实践上给教育立法带来困难。

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立法独创

我国对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确和世界多数成文宪法国家不同。从对各国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多数成文宪法国家都是仅将受教育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例如,《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享有平等机会接受与完成教育之权利。”《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波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权。”《西班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少数国家在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或自由时,也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对此种“义务”做出了宪法和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例如,《泰王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自由。这种教育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不得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机构组织法。”同时第五十二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接受教育的义务。”目前,只有中国、越南、我国台湾地区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将受教育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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