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预计按第一顺序支付。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二稿的重大修改。根据此前有关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分组讨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今年6月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后,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对于破产原因如何规定一直存在争议。破产债务是破产的原因,停止偿付是破产的推定原因,这一直是学者们的主流观点。在第一次审议中,有与会者建议,应当改变破产原因的定义,将未清偿到期债务或无力偿债视为破产原因。针对这一观点,有专家指出,如果仅以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可能会增加大量破产企业,特别是一些因暂时性现金流困难而停止支付的企业,将被宣告破产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将企业破产的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指企业破产过程中债务人财产管理等事务的责任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的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保证破产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保证法院对管理人的聘任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定有关办法,草案修改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称职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换或者另行指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草案的重点是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原草案,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修改草案时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首先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草案修改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规定:“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未按清算顺序清偿的部分,在具体财产中优先受偿”,专家认为,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更具人文关怀,制度设计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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