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以及股份制企业等。
(2)个体经济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至于是否必须以雇工在七人以下为条件,我们认为只要有雇工同时又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就应适用《劳动法》,雇工人数一般不宜作为是否适用《劳动法》的唯一界定标准。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事业组织: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社会经济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方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中,只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及通过劳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方适用《劳动法》。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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