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3:43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养殖权在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3)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回收

原件核查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申请者是个人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其中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齐。予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填写注销内容(主要包括注销时间和理由)。同时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进行“注销登记”操作;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水生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填写注销内容(主要包括注销时间和理由)。同时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进行“注销登记”操作;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水生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十六条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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