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3-06-20 19:40:16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家庭承包方式的特点是:人人有份,平等分配,无偿取得,成员专有,权利义务法定(也有约定),有法定承包期,有限制流转的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一、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二、承包地到期后该如何

承包地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继续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但需要在法定条件下继承。法律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依照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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