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查看原文
2家庭承包有什么特点
家庭承包方式的特点是:人人有份,平等分配,无偿取得,成员专有,权利义务法定(也有约定),有法定承包期,有限制流转的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二、承包地到期后该如何承包地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继续承包。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查看原文
3如何转让家庭承包地
如何转让家庭承包地不难区分承包地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收方应根据分包时商定的条件向分包方负责。但承包人委托他人耕种未满一年的除外。转让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农民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转让。转让是指承包人发生变更,原合同内容不变,但原承包人退出合同,第三人继续向发包人履行合同。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承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根据分包合同对承揽人承担权利和义务,而货代承包商仍作为原合同的承包商向原业主履行合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判断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由原承包人承担还是实际由第三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存在较大差异。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自行寻找标的物,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在一...查看原文
4家庭承包土地发包程序
最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家庭土地承包是指以家庭为承包土地经营单位,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家庭人口获得耕地承包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的具体体现,全部集体成员在公开、公正、公平、民主、自愿的原则下享有的集体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分配、处置的权利。因此,发包土地应在民主原则基础上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依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村委会召集准备发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在会议中经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土地发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现状,拟订并公布承包土地方案,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求意见;3,召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拟定的承包方案,提交会议表决,须由参加会议过半数通过;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将通过的方案细化具有可操作性,有小组负责具体实施。5,签订承包合同,全部发包土地落实到农民手中后,依据实际承包的地块,面积,土地等级,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等情况,由村委会与承包土地各户签订承包合同并向县合同主管机构备案登记,领取由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查看原文
5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或其他项目,取得经营自主权。农户家庭在缴税和集体统筹后,剩余收益归其所有。这一制度被称为“包干到户”或“大包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家庭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以及集体的统筹、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农户家庭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常被人称为“包干到户”或者“大包干”。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是指针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和政策,并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种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农户,鼓励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的制定旨在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施效果的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考量,以确定该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贡献程度。通过对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的分析,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查看原文
6家庭承包责任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的一种体现。 2.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因此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是必要的。 3. 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 4. 体现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很多意义,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的一种体现。同时,它也是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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