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生产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或其他项目,取得经营自主权。农户家庭在缴税和集体统筹后,剩余收益归其所有。这一制度被称为“包干到户”或“大包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家庭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以及集体的统筹、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农户家庭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常被人称为“包干到户”或者“大包干”。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是指针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和政策,并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一种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形式,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农户,鼓励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法律规范的制定旨在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施效果的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考量,以确定该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贡献程度。通过对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的分析,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参考和依据。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干到户或大包干,是一种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或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这种制度通过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评估其法律规范和实施效果,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参考和依据。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村社会稳定都能得到有效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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