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旨在进行合作生产和发展经营。合作社是一种自治组织,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
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其成员是自愿联合起来的劳动群众,旨在进行合作生产和发展经营。合作社是一种自治组织。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合作社的成员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是农民自愿组成的。成员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成员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成员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因此,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共同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是一种自治组织,旨在进行合作生产和发展经营。合作社成员应当是自愿联合起来的劳动群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因此,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共同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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