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53:39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养殖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2)养殖场地必须是经当地政府规划为水产养殖生产用途的水域,并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的有效文本;3)养殖生产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4)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5)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养殖者依法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提交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及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42cm×29.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材料清晰,真实合法合规。

原件核查。

原件核查适用于个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公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申请者是单位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申请者是个人的,所有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应由申请者本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城区、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域滩涂养殖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水域滩涂养殖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到清城区农业局渔业股215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15室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并优先安排以下当地渔业生产者:(一)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所在村、乡(镇)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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