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增加为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通知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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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3、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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