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高发给刑事办案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要解决这一问题,自然离不开准确的适用法律,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找准适用案件裁决的法律规则。网络犯罪看似复杂,但若究其本质,就会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并没有开创一种新的犯罪潮流,它仅仅是改变了以往那些较为古老的犯罪形式。因此,网络空间中的多数犯罪,仍然只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再现,只是由于技术性因素的介入而在手段方面发生了变化,通过刑法理论和解释规则的“与时俱进”,套用传统犯罪的罪刑条款完全可以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找准要适用的法律规则。
(二)重视证据的固定和审查。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论犯罪嫌疑人如何狡猾都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第一时间去搜集和固定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时更要做到客观、公正和全面,对于有疑问的地方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形成无缝衔接的证据链,为更好的适用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不断学习新知识,更新执法理念。网络犯罪的层出不群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以往很多传统的执法方式已不适应办案的现实需要,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执法工作要与时俱进,加强有关网络犯罪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学习,及时更新办案理念,不断补充新知识,练习新技能,具备新才干,从而适应互联网e时代的发展要求,练就一双查处网络犯罪的火眼金睛。
(四)加强通力配合。应对网络犯罪,并不是哪一个部门或机关的“私事”,而是公检法共同肩负的职责,要准确的适用法律离不开各部门和各机关的通力配合。既要狠抓分工负责制,又要落实高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实现有质量有效率的沟通与合作,交流网络犯罪办案经验,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发挥集体智慧,提高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一、网络犯罪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一)《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三)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借助计算机设备,通过思考输入相关指令来完成的,这表明犯罪主体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四)网络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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