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下情形的,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其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要点:
1、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4、即使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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