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监护人确定办法,分为三种情况:祖父母和祖父母有监护能力、祖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没有兄弟或姐妹且其他密切相关的亲友有监护能力。监护人需要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批准。
监护人确定办法如下:
1.如果祖父母和祖父母有监护能力,他们将担任具体顺序的监护人;
2.如果祖父母或祖父母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将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沒有兄弟或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已经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其他密切相关的亲友将担任监护人。
但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批准。
监 护 人 如 何 确 定 : 祖 父 母 或 兄 弟 姐 妹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如何确定: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因此,监护人需要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监护人确定办法已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可以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同时需要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其他密切相关的亲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批准。因此,监护人需要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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