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3).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
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有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大埔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15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证件》,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埔县公共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审批表》,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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