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与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别对待。
1、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
2、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人单位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月工资标准与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致,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试用期内被辞退,没有提前告知,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被辞退有两种情形
1、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这种情形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在操作中公司应说明辞退原因,这种说明形式上法律没有要求
2、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但最多就是本人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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