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相同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
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
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二、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死亡,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
三、房屋共有权人份额怎么过户,可以转让份额给他人吗
房屋共有人过户办理:首先要到公证处公证,直系带身份证全部到场并亲笔签名.然后凭公和上述带县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一)共有人变更的类型:
增加、减少、变更共有人三种
(二)增加共有人的情况
原产权人要将他的份额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共有人,增加新的共有人,要按或赠与的形式原共有人视为卖方或赠方,新的共有人视为买方或受赠方,办理变更登记,交相关税费。(受赠方是未成年子女的不交契税)
(三)减少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少的共有人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的共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按或赠与交税费。
(四)变更共有人的情况
视为减掉的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新变更的共有人,按或赠与交税费。
变更共有人在登记时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变更的协议。
(五)特殊的情况
1,夫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要增加另一方名子的,视为增加共有人,不是夫更名,视为原产权人将其份额的50%转让给其配偶,并且要交税。
2,按歇期间的房子不能随意变更共有人,涉及到银行贷款方的风险,要经开发商,银行同意。
3,签完买房合同在办理房产证前增加共有人的,要与开发商协商在原买房合同上增加共有人为买房人。
4,共有人中家庭成员去世的减去其名子,按继承办,不交税。
(六)夫更名的类型:
1,夫两人的名子改一人名子。
2,其中一人名子改另一人名子。
3,一人名子改夫两人名子。
夫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无论房产证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共有的财产,所以夫更名不算是财产的转移,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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