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名誉怎么报案
时间:2023-03-03 19:20:41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损坏他人名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即可,由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性质,属于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一、损害名誉行为的方式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时,基于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需与特定主体资格相联系并由其专属享有的特点,上述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实施,方可认定为对名誉的损害。至于侮辱和诽谤的具体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其他的形式。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名誉权的客体是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名誉,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因此,如何确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以及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的免责事由是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关键问题。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多采用“公示”或“第三人知悉”标准进行判断,亦即因行为人的原因侮辱、诽谤行为对外公示,或者为第三人所知悉的,就应当认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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