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利用损坏名誉后怎么办
时间:2023-05-03 11:21:37 1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他人利用损坏名誉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他人利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利用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分为三类: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侮辱他人;

(2)暴力侮辱;

(3)文字侮辱。

2、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特征:

(1)散布了虚假事实;

(2)诽谤可以因故意构成,也可以因过失构成。

表现形式:

(1)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名誉受损;

(2)通过撰写文章并发表的方式,捏造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一般新闻报道中出现一些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行为人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被侵权行为人可以先和其进行协商,即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实施的,被侵权行为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保护,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三、侵犯名誉权的法院管辖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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