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2.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2014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30元/月(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月(含);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出具同意县住房保障机构和镇政府核实申报信息的承诺。
二、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2、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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