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1、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在就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住房。
申请材料:
1、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入住职工和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四)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1、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保障性住房。户主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2、在本县域城镇建成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集中向县住保办或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保障性住房。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低保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其他家庭按下列条件,优先实物配租: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二)家庭成员是烈士配偶、子女的;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因公致残四级以上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残疾的;
(五)因配合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后,住房困难的;
(六)家庭人口较多的;
(七)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的,优先实物配租。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优先实物配租:
(一)符合县产业发展方向;
(二)固定资产投资、用人规模较大;
(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并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
保障房面积:
原则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确定。
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2人(含)以下户安排45平方米户型,3人(含)以上户安排50平方米户型。属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县城工作的全国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安排50平方米户型。
县住房保障机构在核准用人单位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时,可安排特殊专业人才、管理人才一人一套或一户一套的比例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总套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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