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和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哪些程序
时间:2023-05-08 11:10:30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闲置土地确认和收回程序: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始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开垦闲置土地和征收闲置费的条件如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已办理批准手续,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使用费,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转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闲置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起始日一年的,可以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未开始开发的两年内,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为开工建设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误开工建设开发的除外。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核查实际的土地审批手续,核实闲置土地的性质、面积和闲置时间,询问了解被调查者的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闲置土地认定后,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使用权人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权利义务。通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土地使用者行使陈述权和抗辩权的过程进行备案,并经土地使用者批准。三。在确认闲置土地结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处置方的陈述和抗辩,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参加。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通知书》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5处置方案批准、公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方案。6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法规局、土地利用、房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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