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土地闲置情况会被政府收回
(一)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土地,可以有偿收回。
(三)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以有偿收回。
(四)因一年内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难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有偿收回。
二、土地可以闲置多久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也就是说,土地最多可以闲置1年。
而对于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三、如何认定土地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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