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用的宅基地,政府能收回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确定使用权后,集体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土地。
如何解决宅基地买卖纠纷?
(1)农民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纠纷时,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妥协,协商解决。如果谈判成功,最好签个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时,应当书面说明申请人和对方的姓名、住址,办理的事项、具体要求、理由,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当事人姓名,证人的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接受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对方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办案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接受申请,双方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可以指定验收,也可以直接验收。受理机关可以先行调解宅基地权利纠纷;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四)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处理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状或损坏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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