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相关法规规定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刑罚,但并未明确规定“恶意讨薪”的罪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罪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所谓“恶意讨薪”行为,是指当前出现的这样一种现象:一是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工程款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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